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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有关房屋所有权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八条: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4、 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5、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6、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7、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8、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9、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10、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11、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12、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
13、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14、 第八十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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