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征缴,经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由主管税务机关征收。
2、残保金的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各地时间有所不同)。
3、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需持“北京市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在规定时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按确认书情况自行申报缴纳保障金。
4、符合免征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网上进行残保金零申报。
5、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在缴纳期结束后,对未在规定时限进行缴纳的用人单位进行催缴,未在催缴规定期限缴纳的,日增加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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