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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20日,吉林省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涉及吉林市船营区好艺香食品店生产经营的面鱼(糕点)【SC22220000238741023(省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8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接到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SSP2204381),其检验结果为吉林市船营区好艺香食品店经营的生产日期为“2022-08-14”的面鱼(糕点)“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食品生产主体立即启动召回程序,查找问题原因,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二)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9日将不合格报告送达当事人签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单位的货架及仓库内均未发现以上批次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14日生产涉案批次面鱼5kg,销售价格16元/kg,货值金额80元,违法所得80元,至调查时已全部售出。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数量0kg。抽检当天由于店员业务不熟悉,误认为该批次面鱼从别处购进,实际该批次面鱼由当事人自行生产销售。在调查过程中,根据当事人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店内仅有一台烤箱,实际生产经营者仅有两人,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符合《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中第三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和《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认定标准》中食品小作坊认定标准“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的个体经营者”的规定,但当事人未进行登记管理。
(三)行政处罚
根据《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生产经营目录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和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违反第六项至第九项规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的规定,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0元;
2、罚款2000元。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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