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设备,动辄重达数吨十几吨,因此操作时必须遵守安全规范。如果违规操作,可能给操作者带来巨大的安全风险。
在辽宁辽阳县,就发生过一起惨烈的起重机操作事故:工人周某在操作起重机时,违反规程,在无人监护的情况下遥控启动起重机,却完全没有看到起重机轨道上还有一名工友,导致工友侯昊(化名)被挤压惨死。造成上百万经济损失。最终周某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2023年2月,我们通过司法机关披露的文书,还原了此案详情。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周某是辽宁辽阳人,在当地一家大型企业轧钢厂当维修工。
案发当日7时,轧钢厂厂长刘某组织召开早会,因为没有原料,刘某安排了检修任务,并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电工负责更换四跨天车电源线,班长杨某,工人侯昊配合,杨某同时负责现场监护。同时安排了车间外吊车组装和二跨工作台补焊两项工作。周某正常例行检查一至四跨设备油位,为缺油设备注油。
早会后,周某等人准备好作业工具和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到达四跨作业现场,四跨起重机停在配电箱南侧,安全员李某在现场又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电工将四跨全部停电后,侯昊等4名维修人员通过四跨起重机到达三跨相邻的四跨作业平台,并开始作业。侯昊把旧电源线卸下后,另一工人下到地面到三高线后区配电室接电源线,侯昊继续在上面配电箱接电源线。事故发生前,杨某看到侯昊站在四跨起重机上,没有在意,继续配合电工作业。
大约9时30分,周某在三跨南侧向集卷站设备加完油后,操作10吨起重机吊着加油泵向北行走。当起重机行走到59号和60号柱腿之间处时,将在三跨起重机作业平台的侯昊撞击并挤压在起重机和斜交叉角钢拉杆及59号柱腿之间,被撞击的侯昊大喊了一声。杨某听到喊声,回头没有看到三跨起重机平台站着的侯昊,爬上四跨起重机,看到侯昊倒在三跨起重机平台上,胸部、腹部撕裂。杨某立即向厂长报告事故情况,发现人已经没有生命体征。该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8万元。
周某系轧钢厂维修工,负责给缺油设备注油。在无专人监护的情况下遥控操作起重机,操作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起重机轨道上的工人,未在显要位置设置警示牌。违反《遥控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调查组建议司法机关对周某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家企业的总经理说,死者是轧钢车间的精整工,吊车挤压致死。当时是轧钢车间周某操作的吊车,吊车是桥式起重吊车手持遥控器。事故主要是死者的不安全行为导致,其次是吊车司机作业启动虽然有报警,进行了瞭望,但没有做好时时观望。
周某到案后则供述称,当天中午吃完饭后,自己歇一会准备干活,赵副厂长说他开的吊车给人撞了。操作吊车吊着油泵往北走,出事的那地方是个死角,开着吊车看不到两边。开吊车前就看警铃响不响,吊车钩子好不好使,因为有警铃跟着,没有检查和确认现场环境安全。吊小件的情况下,没有人现场指挥。“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活,我操作吊车的时候没有专人给我监护,操作吊车的时候吊车有警笛响。认为承担的责任没有这么大,死者是违章作业的,他当时在四跨平台作业,怎么跑三跨平台上来了,这个我不理解。并且厂方的经理和我说已经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
周某的律师提出,周某的行为是正常工作行为。公司没有配备专职监护人员是公司的过错,不应将这一过错归罪于周某。将操作过程中忽视瞭望,没有及时发现起重机轨道上的工人强加在周某身上,是不客观的。周某操作起重机造成侯昊身亡,不是必然结果,相对于周某而言是偶然,是意外事件。是侯昊擅闯禁地。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周某在无专人监护的情况下遥控操作起重机,操作过程中没有及时发现起重机轨道上的工人,未在显要位置设置警示牌,因而发生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害人在工作期间到安全早会上没有安排的非作业区域,安全意识淡薄,有明显过错,可依法酌情对周某从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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